API DETAIL

案例详情接口

查询单类案例详情。id与ah至少传一个,type非必填;返回data为列表,最多 10 条。普通案例和权威案例字段不同,详情 URL 也分别指向普通案例与权威案例路径。

分类:案例文书 方法:GET MCP Tool:yuandian_rh_case_details

首屏摘要

接口名称案例详情接口
接口描述查询单类案例详情。id与ah至少传一个,type非必填;返回data为列表,最多 10 条。普通案例和权威案例字段不同,详情 URL 也分别指向普通案例与权威案例路径。
分类案例文书
调用地址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
文档摘要案例详情接口 1. 基本信息 **接口名称**:案例详情接口 **接口用途**:查询单类案例详情。id与ah至少传一个,type非必填;返回data为列表,最多 10 条。普通案例和权威案例字段不同,详情 URL 也分别指向普通案例与权威案例路径。 2. 请求信息 **HTTP Method**:GET **URL**:{{API_URL}} **Accept**:application/json **X-API-Key**:你的api_key 3. 请求参数(Query)…

请求参数

3. 请求参数(Query)

idah 至少提供一个type 用于区分普通/权威案例。

参数名 类型 是否必填 说明
id string 案例标识
ah string 案号;当未传 id 时用于查询
type string 类型筛选:ptal(普通案例)或 qwal(权威案例),不传则不筛选

3.1 校验规则(按代码)

  • idah 同时为空:返回失败 message = "参数异常,id和ah不能同时为空!"
  • typeptal/qwal:返回失败 message = "不支持的type(xxx)类型"

响应参数

4. 返回信息

  • 返回类型:JSON 字符串

  • 成功/失败判断:看 statuscode

  • code说明

    code 说明
    200 接口调用成功
    500 参数校验/程序内部异常,具体描述见message信息

4.1 通用返回结构(ResultVO)

字段名 类型 说明
status string success / failed
code number 成功通常为 200/201;失败通常为 500/501 等
message string 提示信息
data object | string | null 命中时为 list;未命中时通常为 null 且 message 为“未查询到相关内容”

4.2. 返回字段说明(data=list)

返回的 data 为列表,最多取 10 条。

4.2.1 type=ptal(普通案例详情)字段

普通案例详情基础字段来自 pt_detail_map,并额外追加:

  • type:固定为 普通案例
  • url/ydzk/caseDetail/case/ + id
字段名 类型 说明
type string 固定为 普通案例
id string 案例 ID
ah string 案号
title string 标题
jbdw string 经办法院
ajlb string 案件类别
ajlx string 案件类型
spcx string 审判程序
wszl string 文书种类
ay string 案由
cprq string 日期
xzqh_p string 省级行政区
xzqh_c string 市级行政区
yyft string 援引法条
content string 正文
ajjbqk_zj string 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段
ajjbqk_bh string 案件基本情况-辩护段
ajjbqk_zk string 案件基本情况-指控段
ajjbqk_bssl string 案件基本情况-本审审理段)
dsr string 当事人段
ssjl string 诉讼记录段
ajjbqk string 案件基本情况段
fxgc string 分析过程段
pjjg string 判决结果段
cmss string 查明事实段
ww string 文尾
ayjd string 争议焦点
judge object[] 法官
-name string 法官姓名
lawyer object[] 律师
-name string 律师姓名
-lawFirm string 所属律所
url string 详情 URL:/ydzk/caseDetail/case/ + id

4.2.2 type=qwal(权威案例详情)字段

权威案例详情基础字段来自 qw_detail_map,并额外追加:

  • id:案例 _id
  • type:固定为 权威案例
  • url/ydzk/caseDetail/qwcase/ + id
字段名 类型 说明
id string 案例 ID
type string 固定为 权威案例
ah string 案号
title string 标题
jbdw string 经办法院
ajlb string 案件类别
spcx string 审判程序
wszl string 文书种类
ay string 案由
cprq string 裁判日期
xzqh_p string 省级行政区
xzqh_c string 市级行政区
section object[] 段落详情
-name string - 段落名称
-value string - 段落内容
content string 正文
judge object[] 法官
-name string 法官姓名
-role string 法官角色
lawyer object[] 律师
-name string 律师姓名
-lawFirm string 所属律所
url string 详情 URL

错误码

错误码说明
500参数校验/程序内部异常,具体描述见message信息

调用示例

CURL

curl --location --request GET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ah=(2023)京0101民初123号" \
--header "X-API-Key: 你的api_key" \
--header "Accept: application/json"

JAVA

import java.net.URI;
import java.net.URLEncoder;
import java.net.http.HttpClient;
import java.net.http.HttpRequest;
import java.net.http.HttpResponse;
import java.nio.charset.StandardCharsets;
import java.time.Duration;

class RhCaseDetailsExample {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throws Exception {
        String apiKey = "你的api_key";
        String ah = URLEncoder.encode("(2023)京0101民初123号", StandardCharsets.UTF_8);
        String type = URLEncoder.encode("ptal", StandardCharsets.UTF_8);
        String 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ah=" + ah;

        HttpRequest request = HttpRequest.newBuilder()
                .uri(URI.create(url))
                .timeout(Duration.ofSeconds(30))
                .header("X-API-Key", apiKey)
                .header("Accept", "application/json")
                .GET()
                .build();

        HttpClient client = HttpClient.newHttpClient();
        HttpResponse<String> response = client.send(request, HttpResponse.BodyHandlers.ofString());

        System.out.println(response.statusCode());
        System.out.println(response.body());
    }
}

PYTHON

import requests

BASE_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
API_KEY = "你的api_key"

params = {
    "ah": "(2023)京0101民初123号"
}
headers = {
    "X-API-Key": API_KEY,
    "Accept": "application/json",
}

response = requests.get(BASE_URL, params=params, headers=headers, timeout=30)
response.raise_for_status()
print(response.json())

JAVASCRIPT

const API_KEY = "你的api_key";
const ah = encodeURIComponent("(2023)京0101民初123号");
const type = encodeURIComponent("ptal");
const 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ah=${ah}`;

const res = await fetch(url, {
  method: "GET",
  headers: {
    "X-API-Key": API_KEY,
    "Accept": "application/json",
  },
});

if (!res.ok) throw new Error(`HTTP NULL`);
console.log(await res.json());

MCP Tool 名称

MCP Serveryuandian-case(案例文书 Server)
Streamable HTTP 入口https://open.chineselaw.com/mcp/case/stream
MCP Toolyuandian_rh_case_details

响应示例

#### 5.3.1 普通案例

```json
{
    "code": 200,
    "data": [
        {
            "zyjd": "争议焦点1: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n争议焦点2: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cprq": "2017年12月10日",
            "dsr": "原告:曹莉锋,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n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n被告:赵肖龙,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n被告:赵志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n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旭升、朱晓阳(实习),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n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n负责人:郭振雄。经理。",
            "pjjg": "\n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曹莉锋其他损失1946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n二、驳回原告曹莉锋的其他诉讼请求。\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n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type": "普通案例",
            "title": "曹莉锋与赵肖龙、赵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zqh_c": "濮阳市",
            "content":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n民事判决书\n(2017)豫0902民初10505号\n原告:曹莉锋,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n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n被告:赵肖龙,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n被告:赵志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n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旭升、朱晓阳(实习),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n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n负责人:郭振雄。经理。\n原告曹莉锋诉被告赵志强、赵肖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献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莉锋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印,被告赵肖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旭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原告诉称,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该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贬值19466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作为粤B×××××五菱客车的保险公司,应当与赵志强、赵肖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94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被告赵志强、赵肖龙共同答辩称,1、原告诉请没有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2、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3、被告赵志强、赵肖龙已赔偿原告28106元修车费用,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应驳回原告诉请。\n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辩称,1、粤B×××××号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商业险500000以及交强险属实,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2、原告诉请为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3、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n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后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第NO08347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n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河南省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原告曹莉锋的委托,对豫J×××××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贬值损失为19466元。\n再查明,被告赵志强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7年5月12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内。\n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豫J×××××号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系新购车辆,使用时间很短、行驶里程不多,本次事故造成该车机盖、车顶受损、多个部件需进行维修或更换。即便经过专业的维修,其安全性、操控性、耐久性等各方面性能还是会有所降低,其性能将无法恢复到事前状态,客观上会导致该车的交易价值降低,因此对原告关于车辆存在贬值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未对河南省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结论提出异议,本院对其评估数额19466元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并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主张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的约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理赔范围的抗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关于贬值损失不赔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取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已就上述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且粤B×××××车辆保险单也未显示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曹莉锋其他损失1946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n二、驳回原告曹莉锋的其他诉讼请求。\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n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n审判员翟献宽\n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n书记员张万顺",
            "ajjbqk_zk": "原告诉称,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该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贬值19466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作为粤B×××××五菱客车的保险公司,应当与赵志强、赵肖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94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ssjl": "\n原告曹莉锋诉被告赵志强、赵肖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献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莉锋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印,被告赵肖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旭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yyft":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
            "ajjbqk_bssl":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后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第NO08347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n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河南省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原告曹莉锋的委托,对豫J×××××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贬值损失为19466元。\n再查明,被告赵志强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7年5月12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内。",
            "ajlx": "民事一审案件",
            "id": "593987431b52ac9160329855278e81c3",
            "judge": [
                {
                    "role": "审判员",
                    "name": "翟献宽"
                }
            ],
            "fxgc":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豫J×××××号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系新购车辆,使用时间很短、行驶里程不多,本次事故造成该车机盖、车顶受损、多个部件需进行维修或更换。即便经过专业的维修,其安全性、操控性、耐久性等各方面性能还是会有所降低,其性能将无法恢复到事前状态,客观上会导致该车的交易价值降低,因此对原告关于车辆存在贬值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未对河南省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结论提出异议,本院对其评估数额19466元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并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主张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的约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理赔范围的抗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关于贬值损失不赔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取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已就上述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且粤B×××××车辆保险单也未显示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lawyer": [
                {
                    "lawFirm": "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name": "朱晓阳"
                },
                {
                    "lawFirm": "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
                    "name": "扈世康"
                },
                {
                    "lawFirm": "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
                    "name": "王守印"
                },
                {
                    "lawFirm": "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name": "石旭升"
                }
            ],
            "ww": " 审判员翟献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万顺",
            "cmss":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后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第NO08347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河南省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原告曹莉锋的委托,对豫J×××××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贬值损失为19466元。 再查明,被告赵志强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7年5月12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内。",
            "ah": "(2017)豫0902民初10505号",
            "spcx": "一审案件",
            "ajjbqk_bh": "被告赵志强、赵肖龙共同答辩称,1、原告诉请没有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2、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3、被告赵志强、赵肖龙已赔偿原告28106元修车费用,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应驳回原告诉请。\n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辩称,1、粤B×××××号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商业险500000以及交强险属实,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2、原告诉请为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3、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url": "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case/593987431b52ac9160329855278e81c3",
            "ajlb": "民事案件",
            "ajjbqk": "\n原告诉称,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该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贬值19466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作为粤B×××××五菱客车的保险公司,应当与赵志强、赵肖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94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被告赵志强、赵肖龙共同答辩称,1、原告诉请没有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2、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3、被告赵志强、赵肖龙已赔偿原告28106元修车费用,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应驳回原告诉请。\n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辩称,1、粤B×××××号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商业险500000以及交强险属实,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2、原告诉请为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3、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n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后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第NO08347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n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河南省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原告曹莉锋的委托,对豫J×××××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贬值损失为19466元。\n再查明,被告赵志强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7年5月12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内。\n",
            "ay":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wszl": "判决书",
            "jbdw":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xzqh_p": "河南"
        }
    ],
    "message": "请求成功",
    "status": "success"
}
```

#### 5.3.2 权威案例

```json
{
    "code": 200,
    "data": [
        {
            "cprq": "2021年12月09日",
            "ah": "(2021)最高法民申5588号",
            "spcx": "再审案件",
            "section": [
                {
                    "name": "关键词",
                    "value":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目的港无人提货/赔偿责任"
                },
                {
                    "name": "裁判要点",
                    "valu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
                {
                    "name": "相关法条",
                    "valu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2条"
                },
                {
                    "name": "基本案情",
                    "value": "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其订舱出运一批货物,共计26个40尺集装箱,从中国天津新港运至泰国林查班港,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2018年7月2日案涉货物装上“C某”轮031S航次,新某航运公司签发了指示提单,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货物于2018年7月14日运抵目的港,但始终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故请求判令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并返还集装箱。\n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辩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非案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而仅为实际托运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已按照其与案外人海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交付案涉货物,并将提单等议付单据全部提交银行并取得货款,此后对案涉货物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不实际占有案涉集装箱的情况下,新某航运公司请求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返还集装箱,亦没有法律依据。\n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海某公司与中国机某国际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约定由海某公司向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无缝钢管),装运港为中国天津新港,目的港为泰国林查班港,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履行上述贸易合同,海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与天津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某公司)签订了集装箱代理协议,委托晟某公司为案涉货物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接受委托后,晟某公司委托天津福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订舱,福某公司又向新某航运公司订舱。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后,于2018年7月2日将装载于26个40尺集装箱内的案涉货物装船出运。本次贸易为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条件成交,由货物买方海某公司负责订立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案涉指示提单记载,托运人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承运人为新某航运公司,通知方为海某公司。新某航运公司通过订舱公司收取了运费及相关费用。2018年7月14日,案涉货物运抵目的港泰国林查班港并完成卸载,至案件审理时仍存放在目的港无人提取。\n    另查明,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已通过向开证银行提交提单议付的方式收到了全部货款。"
                },
                {
                    "name": "裁判结果",
                    "value":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津7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津民终4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588号民事裁定:驳回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name": "裁判理由",
                    "value": "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并完成交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取货物。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承运人损失,应当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托运人包括两种:一种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即契约托运人;另一种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即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对于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提取负有责任,对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实际托运人不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只是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收货人也并非由其指定,不应对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n    本案中,虽然案涉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但案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系海某公司委托他人为其与新某航运公司订立,运费系其委托他人向新某航运公司支付,货物系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新某航运公司交付。可见,中国机某国际公司符合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实际托运人而非契约托运人的法律特征。案涉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与新某航运公司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案涉提单已随信用证流转、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未持有亦未主张提单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机某国际公司无需就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损失向新某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和风险应当由契约托运人承担。同时,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未占有并掌控案涉集装箱,亦无需承担返还集装箱的责任。"
                }
            ],
            "type": "权威案例",
            "title": "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content": "【关键词】\n民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契约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 目的港无人提货 赔偿责任\n【裁判要点】\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n【相关法条】\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2条\n【基本案情】\n  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其订舱出运一批货物,共计26个40尺集装箱,从中国天津新港运至泰国林查班港,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2018年7月2日案涉货物装上“C某”轮031S航次,新某航运公司签发了指示提单,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货物于2018年7月14日运抵目的港,但始终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故请求判令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并返还集装箱。\n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辩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非案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而仅为实际托运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已按照其与案外人海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交付案涉货物,并将提单等议付单据全部提交银行并取得货款,此后对案涉货物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不实际占有案涉集装箱的情况下,新某航运公司请求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返还集装箱,亦没有法律依据。\n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海某公司与中国机某国际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约定由海某公司向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无缝钢管),装运港为中国天津新港,目的港为泰国林查班港,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履行上述贸易合同,海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与天津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某公司)签订了集装箱代理协议,委托晟某公司为案涉货物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接受委托后,晟某公司委托天津福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订舱,福某公司又向新某航运公司订舱。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后,于2018年7月2日将装载于26个40尺集装箱内的案涉货物装船出运。本次贸易为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条件成交,由货物买方海某公司负责订立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案涉指示提单记载,托运人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承运人为新某航运公司,通知方为海某公司。新某航运公司通过订舱公司收取了运费及相关费用。2018年7月14日,案涉货物运抵目的港泰国林查班港并完成卸载,至案件审理时仍存放在目的港无人提取。\n    另查明,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已通过向开证银行提交提单议付的方式收到了全部货款。\n【裁判结果】\n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津7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津民终4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588号民事裁定:驳回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n【裁判理由】\n  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并完成交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取货物。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承运人损失,应当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托运人包括两种:一种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即契约托运人;另一种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即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对于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提取负有责任,对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实际托运人不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只是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收货人也并非由其指定,不应对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n    本案中,虽然案涉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但案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系海某公司委托他人为其与新某航运公司订立,运费系其委托他人向新某航运公司支付,货物系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新某航运公司交付。可见,中国机某国际公司符合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实际托运人而非契约托运人的法律特征。案涉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与新某航运公司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案涉提单已随信用证流转、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未持有亦未主张提单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机某国际公司无需就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损失向新某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和风险应当由契约托运人承担。同时,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未占有并掌控案涉集装箱,亦无需承担返还集装箱的责任。",
            "url": "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0908d3828fe6410ba341e1a66eab8d85",
            "ajlb": "民事案件",
            "ay": [
                "海事海商纠纷",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jbdw": "最高人民法院",
            "id": "0908d3828fe6410ba341e1a66eab8d85",
            "xzqh_p": "最高",
            "judge": [],
            "lawyer": []
        }
    ],
    "message": "请求成功",
    "status": "success"
}
```

完整文档

案例详情接口

1. 基本信息

  • 接口名称:案例详情接口
  • 接口用途:查询单类案例详情。id与ah至少传一个,type非必填;返回data为列表,最多 10 条。普通案例和权威案例字段不同,详情 URL 也分别指向普通案例与权威案例路径。

2. 请求信息

  • HTTP Method:GET
  • URL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
  • Acceptapplication/json
  • X-API-Key你的api_key

3. 请求参数(Query)

idah 至少提供一个type 用于区分普通/权威案例。

参数名 类型 是否必填 说明
id string 案例标识
ah string 案号;当未传 id 时用于查询
type string 类型筛选:ptal(普通案例)或 qwal(权威案例),不传则不筛选

3.1 校验规则(按代码)

  • idah 同时为空:返回失败 message = "参数异常,id和ah不能同时为空!"
  • typeptal/qwal:返回失败 message = "不支持的type(xxx)类型"

4. 返回信息

  • 返回类型:JSON 字符串

  • 成功/失败判断:看 statuscode

  • code说明

    code 说明
    200 接口调用成功
    500 参数校验/程序内部异常,具体描述见message信息

4.1 通用返回结构(ResultVO)

字段名 类型 说明
status string success / failed
code number 成功通常为 200/201;失败通常为 500/501 等
message string 提示信息
data object | string | null 命中时为 list;未命中时通常为 null 且 message 为“未查询到相关内容”

4.2. 返回字段说明(data=list)

返回的 data 为列表,最多取 10 条。

4.2.1 type=ptal(普通案例详情)字段

普通案例详情基础字段来自 pt_detail_map,并额外追加:

  • type:固定为 普通案例
  • url/ydzk/caseDetail/case/ + id
字段名 类型 说明
type string 固定为 普通案例
id string 案例 ID
ah string 案号
title string 标题
jbdw string 经办法院
ajlb string 案件类别
ajlx string 案件类型
spcx string 审判程序
wszl string 文书种类
ay string 案由
cprq string 日期
xzqh_p string 省级行政区
xzqh_c string 市级行政区
yyft string 援引法条
content string 正文
ajjbqk_zj string 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段
ajjbqk_bh string 案件基本情况-辩护段
ajjbqk_zk string 案件基本情况-指控段
ajjbqk_bssl string 案件基本情况-本审审理段)
dsr string 当事人段
ssjl string 诉讼记录段
ajjbqk string 案件基本情况段
fxgc string 分析过程段
pjjg string 判决结果段
cmss string 查明事实段
ww string 文尾
ayjd string 争议焦点
judge object[] 法官
-name string 法官姓名
lawyer object[] 律师
-name string 律师姓名
-lawFirm string 所属律所
url string 详情 URL:/ydzk/caseDetail/case/ + id

4.2.2 type=qwal(权威案例详情)字段

权威案例详情基础字段来自 qw_detail_map,并额外追加:

  • id:案例 _id
  • type:固定为 权威案例
  • url/ydzk/caseDetail/qwcase/ + id
字段名 类型 说明
id string 案例 ID
type string 固定为 权威案例
ah string 案号
title string 标题
jbdw string 经办法院
ajlb string 案件类别
spcx string 审判程序
wszl string 文书种类
ay string 案由
cprq string 裁判日期
xzqh_p string 省级行政区
xzqh_c string 市级行政区
section object[] 段落详情
-name string - 段落名称
-value string - 段落内容
content string 正文
judge object[] 法官
-name string 法官姓名
-role string 法官角色
lawyer object[] 律师
-name string 律师姓名
-lawFirm string 所属律所
url string 详情 URL

5. 示例

5.1 请求示例(按 id 查询普通案例)

GET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ah=(2017)豫0902民初10505号&type=ptal

5.2 请求示例(按案号查询权威案例)

GET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id=0908d3828fe6410ba341e1a66eab8d85&type=qwal

5.3 成功响应示例(命中,data 为 list)

5.3.1 普通案例

{
    "code": 200,
    "data": [
        {
            "zyjd": "争议焦点1: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n争议焦点2: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cprq": "2017年12月10日",
            "dsr": "原告:曹莉锋,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n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n被告:赵肖龙,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n被告:赵志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n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旭升、朱晓阳(实习),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n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n负责人:郭振雄。经理。",
            "pjjg": "\n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曹莉锋其他损失1946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n二、驳回原告曹莉锋的其他诉讼请求。\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n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type": "普通案例",
            "title": "曹莉锋与赵肖龙、赵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zqh_c": "濮阳市",
            "content":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n民事判决书\n(2017)豫0902民初10505号\n原告:曹莉锋,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n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n被告:赵肖龙,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n被告:赵志强,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n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旭升、朱晓阳(实习),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n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n负责人:郭振雄。经理。\n原告曹莉锋诉被告赵志强、赵肖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献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莉锋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印,被告赵肖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旭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原告诉称,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该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贬值19466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作为粤B×××××五菱客车的保险公司,应当与赵志强、赵肖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94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被告赵志强、赵肖龙共同答辩称,1、原告诉请没有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2、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3、被告赵志强、赵肖龙已赔偿原告28106元修车费用,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应驳回原告诉请。\n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辩称,1、粤B×××××号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商业险500000以及交强险属实,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2、原告诉请为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3、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n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后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第NO08347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n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河南省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原告曹莉锋的委托,对豫J×××××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贬值损失为19466元。\n再查明,被告赵志强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7年5月12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内。\n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豫J×××××号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系新购车辆,使用时间很短、行驶里程不多,本次事故造成该车机盖、车顶受损、多个部件需进行维修或更换。即便经过专业的维修,其安全性、操控性、耐久性等各方面性能还是会有所降低,其性能将无法恢复到事前状态,客观上会导致该车的交易价值降低,因此对原告关于车辆存在贬值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未对河南省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结论提出异议,本院对其评估数额19466元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并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主张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的约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理赔范围的抗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关于贬值损失不赔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取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已就上述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且粤B×××××车辆保险单也未显示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曹莉锋其他损失1946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n二、驳回原告曹莉锋的其他诉讼请求。\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n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n审判员翟献宽\n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n书记员张万顺",
            "ajjbqk_zk": "原告诉称,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该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贬值19466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作为粤B×××××五菱客车的保险公司,应当与赵志强、赵肖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94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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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ft":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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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jjbqk_bssl":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10时20分,李涛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号大众牌轿车沿卫都路由西向东行使,与沿金堤路由北向南行使的被告赵肖龙驾驶的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后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第NO08347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赵肖龙负事故全部责任。\n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河南省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原告曹莉锋的委托,对豫J×××××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贬值损失为19466元。\n再查明,被告赵志强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7年5月12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内。",
            "ajlx": "民事一审案件",
            "id": "593987431b52ac9160329855278e81c3",
            "jud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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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xgc":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豫J×××××号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系新购车辆,使用时间很短、行驶里程不多,本次事故造成该车机盖、车顶受损、多个部件需进行维修或更换。即便经过专业的维修,其安全性、操控性、耐久性等各方面性能还是会有所降低,其性能将无法恢复到事前状态,客观上会导致该车的交易价值降低,因此对原告关于车辆存在贬值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未对河南省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结论提出异议,本院对其评估数额19466元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被告赵志强所有的粤B×××××五菱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并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主张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的约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理赔范围的抗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关于贬值损失不赔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取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已就上述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且粤B×××××车辆保险单也未显示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lawy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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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Firm": "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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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 " 审判员翟献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万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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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权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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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rq": "2021年12月09日",
            "ah": "(2021)最高法民申5588号",
            "spcx": "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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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目的港无人提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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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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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lu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
                {
                    "name":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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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ame": "基本案情",
                    "value": "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其订舱出运一批货物,共计26个40尺集装箱,从中国天津新港运至泰国林查班港,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2018年7月2日案涉货物装上“C某”轮031S航次,新某航运公司签发了指示提单,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货物于2018年7月14日运抵目的港,但始终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故请求判令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并返还集装箱。\n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辩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非案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而仅为实际托运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已按照其与案外人海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交付案涉货物,并将提单等议付单据全部提交银行并取得货款,此后对案涉货物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不实际占有案涉集装箱的情况下,新某航运公司请求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返还集装箱,亦没有法律依据。\n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海某公司与中国机某国际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约定由海某公司向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无缝钢管),装运港为中国天津新港,目的港为泰国林查班港,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履行上述贸易合同,海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与天津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某公司)签订了集装箱代理协议,委托晟某公司为案涉货物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接受委托后,晟某公司委托天津福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订舱,福某公司又向新某航运公司订舱。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后,于2018年7月2日将装载于26个40尺集装箱内的案涉货物装船出运。本次贸易为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条件成交,由货物买方海某公司负责订立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案涉指示提单记载,托运人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承运人为新某航运公司,通知方为海某公司。新某航运公司通过订舱公司收取了运费及相关费用。2018年7月14日,案涉货物运抵目的港泰国林查班港并完成卸载,至案件审理时仍存放在目的港无人提取。\n    另查明,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已通过向开证银行提交提单议付的方式收到了全部货款。"
                },
                {
                    "name": "裁判结果",
                    "value":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津7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津民终4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588号民事裁定:驳回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name": "裁判理由",
                    "value": "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并完成交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取货物。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承运人损失,应当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托运人包括两种:一种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即契约托运人;另一种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即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对于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提取负有责任,对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实际托运人不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只是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收货人也并非由其指定,不应对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n    本案中,虽然案涉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但案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系海某公司委托他人为其与新某航运公司订立,运费系其委托他人向新某航运公司支付,货物系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新某航运公司交付。可见,中国机某国际公司符合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实际托运人而非契约托运人的法律特征。案涉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与新某航运公司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案涉提单已随信用证流转、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未持有亦未主张提单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机某国际公司无需就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损失向新某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和风险应当由契约托运人承担。同时,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未占有并掌控案涉集装箱,亦无需承担返还集装箱的责任。"
                }
            ],
            "type": "权威案例",
            "title": "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content": "【关键词】\n民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契约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 目的港无人提货 赔偿责任\n【裁判要点】\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n【相关法条】\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2条\n【基本案情】\n  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其订舱出运一批货物,共计26个40尺集装箱,从中国天津新港运至泰国林查班港,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2018年7月2日案涉货物装上“C某”轮031S航次,新某航运公司签发了指示提单,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货物于2018年7月14日运抵目的港,但始终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故请求判令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并返还集装箱。\n    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辩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非案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而仅为实际托运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已按照其与案外人海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交付案涉货物,并将提单等议付单据全部提交银行并取得货款,此后对案涉货物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不实际占有案涉集装箱的情况下,新某航运公司请求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返还集装箱,亦没有法律依据。\n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海某公司与中国机某国际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约定由海某公司向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无缝钢管),装运港为中国天津新港,目的港为泰国林查班港,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履行上述贸易合同,海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与天津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某公司)签订了集装箱代理协议,委托晟某公司为案涉货物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接受委托后,晟某公司委托天津福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订舱,福某公司又向新某航运公司订舱。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后,于2018年7月2日将装载于26个40尺集装箱内的案涉货物装船出运。本次贸易为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条件成交,由货物买方海某公司负责订立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案涉指示提单记载,托运人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承运人为新某航运公司,通知方为海某公司。新某航运公司通过订舱公司收取了运费及相关费用。2018年7月14日,案涉货物运抵目的港泰国林查班港并完成卸载,至案件审理时仍存放在目的港无人提取。\n    另查明,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已通过向开证银行提交提单议付的方式收到了全部货款。\n【裁判结果】\n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津7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津民终4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588号民事裁定:驳回新某航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n【裁判理由】\n  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并完成交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取货物。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承运人损失,应当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托运人包括两种:一种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即契约托运人;另一种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即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对于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提取负有责任,对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实际托运人不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只是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收货人也并非由其指定,不应对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n    本案中,虽然案涉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但案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系海某公司委托他人为其与新某航运公司订立,运费系其委托他人向新某航运公司支付,货物系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新某航运公司交付。可见,中国机某国际公司符合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实际托运人而非契约托运人的法律特征。案涉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与新某航运公司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案涉提单已随信用证流转、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未持有亦未主张提单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机某国际公司无需就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损失向新某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和风险应当由契约托运人承担。同时,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并未占有并掌控案涉集装箱,亦无需承担返还集装箱的责任。",
            "url": "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0908d3828fe6410ba341e1a66eab8d85",
            "ajlb": "民事案件",
            "ay": [
                "海事海商纠纷",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jbdw": "最高人民法院",
            "id": "0908d3828fe6410ba341e1a66eab8d85",
            "xzqh_p": "最高",
            "judge": [],
            "lawyer": []
        }
    ],
    "message": "请求成功",
    "status": "success"
}

5.4 成功响应示例(未命中)

{
  "data": null,
  "status": "success",
  "code": 200,
  "message": "未查询到相关内容"
}

5.5 失败响应示例(id 与 ah 同时为空)

{
  "data": null,
  "status": "failed",
  "code": 500,
  "message": "参数异常,id和ah不能同时为空!"
}

5.6 失败响应示例(type 不支持)

{
  "data": null,
  "status": "failed",
  "code": 500,
  "message": "不支持的type(xxx)类型"
}

6. 代码示例

6.1 CURL

curl --location --request GET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ah=(2023)京0101民初123号&type=ptal" \
--header "X-API-Key: 你的api_key" \
--header "Accept: application/json"

6.2 Python

import requests

BASE_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
API_KEY = "你的api_key"

params = {
    "ah": "(2023)京0101民初123号",
    "type": "ptal",
}
headers = {
    "X-API-Key": API_KEY,
    "Accept": "application/json",
}

response = requests.get(BASE_URL, params=params, headers=headers, timeout=30)
response.raise_for_status()
print(response.json())

6.3 Java

import java.net.URI;
import java.net.URLEncoder;
import java.net.http.HttpClient;
import java.net.http.HttpRequest;
import java.net.http.HttpResponse;
import java.nio.charset.StandardCharsets;
import java.time.Duration;

class RhCaseDetailsExample {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throws Exception {
        String apiKey = "你的api_key";
        String ah = URLEncoder.encode("(2023)京0101民初123号", StandardCharsets.UTF_8);
        String type = URLEncoder.encode("ptal", StandardCharsets.UTF_8);
        String 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ah=" + ah + "&type=" + type;

        HttpRequest request = HttpRequest.newBuilder()
                .uri(URI.create(url))
                .timeout(Duration.ofSeconds(30))
                .header("X-API-Key", apiKey)
                .header("Accept", "application/json")
                .GET()
                .build();

        HttpClient client = HttpClient.newHttpClient();
        HttpResponse<String> response = client.send(request, HttpResponse.BodyHandlers.ofString());

        System.out.println(response.statusCode());
        System.out.println(response.body());
    }
}

6.4 JavaScript

const API_KEY = "你的api_key";
const ah = encodeURIComponent("(2023)京0101民初123号");
const type = encodeURIComponent("ptal");
const 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case_details?ah=${ah}&type=${type}`;

const res = await fetch(url, {
  method: "GET",
  headers: {
    "X-API-Key": API_KEY,
    "Accept": "application/json",
  },
});

if (!res.ok) throw new Error(`HTTP NULL`);
console.log(await res.json());

7. 备注

  • 详情接口返回的 data 为列表(最多 10 条),消费方请按 list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