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例关键词检索接口
检索普通裁判案例列表。支持按案号、标题、涉诉企业、案由、法院、地域、文书种类、案件类别、裁判/结案日期、全文关键词、分析过程关键词、援引法条等条件过滤;请求体不能为空。返回命中总数和案例列表,content是命中高亮片段或摘要/分析过程片段,不等同于完整正文;需要全文时应再调用案例详情接口。
首屏摘要
| 接口名称 | 普通案例关键词检索接口 |
|---|---|
| 接口描述 | 检索普通裁判案例列表。支持按案号、标题、涉诉企业、案由、法院、地域、文书种类、案件类别、裁判/结案日期、全文关键词、分析过程关键词、援引法条等条件过滤;请求体不能为空。返回命中总数和案例列表,content是命中高亮片段或摘要/分析过程片段,不等同于完整正文;需要全文时应再调用案例详情接口。 |
| 分类 | 案例文书 |
| 调用地址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ptal_search |
| 文档摘要 | 普通案例关键词检索接口 1. 基本信息 **接口名称**:普通案例关键词检索接口 **接口用途**:检索普通裁判案例列表。支持按案号、标题、涉诉企业、案由、法院、地域、文书种类、案件类别、裁判/结案日期、全文关键词、分析过程关键词、援引法条等条件过滤;请求体不能为空。返回命中总数和案例列表,content是命中高亮片段或摘要/分析过程片段,不等同于完整正文;需要全文时应再调用案例详情接口。 2. 请求信息 **HTTP Method**:POST **URL**:{{API… |
请求参数
以下字段均为可选字段,但 请求体不能为空(空 JSON 会返回失败)。
3.1 字段说明
| 字段名 | 类型 | 是否必填 | 说明 |
|---|---|---|---|
ah |
string | 否 | 案号 |
title |
string | 否 | 标题检索:按空格拆分后,标题需全部命中 |
ay |
string[] | 否 | 案由数组;多值为或关系 |
jbdw |
string[] | 否 | 经办法院/承办单位数组;多值为或关系 |
ssqy |
string | 否 | 涉诉企业筛选,单值,子串命中 |
xzqh_p |
string[] | 否 | 省级行政区数组,可选值: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最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值为或关系 |
wszl |
string[] | 否 | 文书种类数组,可选值: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多值为或关系 |
ajlb |
string | 否 | 案件类别,可选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管辖案件、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国际司法协助案件、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其他案件" |
ja_start |
string | 否 | 结案/裁判日期起(含当前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ja_end |
string | 否 | 结案/裁判日期止(含当前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qw |
string | 否 | 全文关键词(按 search_mode 将空格拆分并用 AND/OR 拼接成 queryString) |
fxgc |
string | 否 | 分析过程关键词(按 search_mode 将空格拆分并用 AND/OR 拼接成 queryString) |
search_mode |
string | 否 | 关键词拼接模式:and 或 or;为空默认 and;非法会返回失败 |
yyft |
string[] | 否 | 援引法条数组(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列表的每个元素只能包含一个法条,且法条编号必须为中文“第二条”这种格式 |
ft_search_mode |
string | 否 | yyft 拼接模式:and 或 or;为空默认 and;非法会返回失败 |
top_k |
number | 否 | 返回条数上限:默认 10;最大 50;小于等于 0 会按默认 10 处理 |
3.2 校验与默认值(按代码)
- body 为空 JSON:返回失败
message = "请求参数不能为空" search_mode非法:返回失败message = "search_mode 不合法"ft_search_mode非法:返回失败message = "ft_search_mode 不合法"search_mode默认:未传或为空 ->andft_search_mode默认:未传或为空 ->andtop_k默认/上限:top_k <= 0-> 10top_k > 50-> 50
响应参数
4. 返回信息
-
返回类型:JSON 字符串
-
成功/失败判断:请求响应状态码
-
响应状态码说明
响应状态码 说明 200 接口调用成功 500 程序异常,具体描述见message信息 429 超流量拦截 403 鉴权失败 / 黑名单被拒 400 请求体解析失败/无法解析来源 IP 422 参数校验异常
4.1 通用返回结构
| 字段名 | 类型 | 说明 |
|---|---|---|
status |
string | success 等 |
code |
number | 业务状态码 |
message |
string | 提示信息 |
data |
object | 数据结果 |
4.2 data 字段(命中时)
data 为对象,包含:
| 字段名 | 类型 | 说明 |
|---|---|---|
total |
object | 命中总数 |
lst |
object[] | 命中列表 |
4.3 lst 单条元素字段
| 字段名 | 类型 | 说明 |
|---|---|---|
type |
string | 固定为 普通案例 |
id |
string | 案例 ID |
ah |
string | 案号 |
title |
string | 标题 |
ay |
string | 案由 |
jbdw |
string | 经办法院/承办单位 |
ajlb |
string | 案件类别 |
xzqh_p |
string | 省级行政区 |
wszl |
string | 文书种类 |
cprq |
string | 日期 |
content |
string | 内容片段:优先高亮片段(当本次请求含关键词时),否则优先文书摘要总结,其次裁判分析过程段,最后回退为全文 |
llm_content |
string | 拼接字段:<ah>##<content> |
highlight |
string | 高亮片段(当本次请求含关键词时) |
summary_content |
string | 摘要总结 |
fxgc_content |
string | 裁判分析过程段 |
ajjbqk_content |
string | 案件基本情况段 |
url |
string | 详情 URL:/ydzk/caseDetail/case/ + id |
score |
number | ES score |
错误码
| 错误码 | 说明 |
|---|---|
| 500 | 程序异常,具体描述见message信息 |
| 429 | 超流量拦截 |
| 403 | 鉴权失败 / 黑名单被拒 |
| 400 | 请求体解析失败/无法解析来源 IP |
| 422 | 参数校验异常 |
调用示例
CURL
curl --location --request POST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ptal_search" \
--header "X-API-Key: 你的api_key" \
--header "Accept: application/json" \
--header "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charset=utf-8" \
--data-raw "{\"ay\": [\"买卖合同纠纷\"], \"xzqh_p\": [\"北京\"], \"wszl\": [\"判决书\"], \"ajlb\": \"民事\", \"ja_start\": \"2020-01-01\", \"ja_end\": \"2023-12-31\", \"qw\": \"违约金 逾期\", \"search_mode\": \"and\", \"top_k\": 2}"JAVA
import java.net.URI;
import java.net.http.HttpClient;
import java.net.http.HttpRequest;
import java.net.http.HttpResponse;
import java.time.Duration;
class RhPtalSearchExample {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throws Exception {
String apiKey = "你的api_key";
String 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ptal_search";
String body = "{\"ay\":[\"买卖合同纠纷\"],\"xzqh_p\":[\"北京\"],\"wszl\":[\"判决书\"],"
+ "\"ajlb\":\"民事\",\"ja_start\":\"2020-01-01\",\"ja_end\":\"2023-12-31\","
+ "\"qw\":\"违约金 逾期\",\"search_mode\":\"and\",\"top_k\":2}";
HttpRequest request = HttpRequest.newBuilder()
.uri(URI.create(url))
.timeout(Duration.ofSeconds(30))
.header("X-API-Key", apiKey)
.header("Accept", "application/json")
.header("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charset=utf-8")
.POST(HttpRequest.BodyPublishers.ofString(body))
.build();
HttpClient client = HttpClient.newHttpClient();
HttpResponse<String> response = client.send(request, HttpResponse.BodyHandlers.ofString());
System.out.println(response.statusCode());
System.out.println(response.body());
}
}PYTHON
import requests
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ptal_search"
API_KEY = "你的api_key"
headers = {
"X-API-Key": API_KEY,
"Accept": "application/json",
"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charset=utf-8",
}
payload = {
"ay": ["买卖合同纠纷"],
"xzqh_p": ["北京"],
"wszl": ["判决书"],
"ajlb": "民事",
"ja_start": "2020-01-01",
"ja_end": "2023-12-31",
"qw": "违约金 逾期",
"search_mode": "and",
"top_k": 2,
}
response = requests.post(url, json=payload, headers=headers, timeout=30)
response.raise_for_status()
print(response.json())JAVASCRIPT
const API_KEY = "你的api_key";
const 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ptal_search";
const res = await fetch(url, {
method: "POST",
headers: {
"X-API-Key": API_KEY,
"Accept": "application/json",
"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charset=utf-8",
},
body: JSON.stringify({
ay: ["买卖合同纠纷"],
xzqh_p: ["北京"],
wszl: ["判决书"],
ajlb: "民事",
ja_start: "2020-01-01",
ja_end: "2023-12-31",
qw: "违约金 逾期",
search_mode: "and",
top_k: 2,
}),
});
if (!res.ok) throw new Error(`HTTP NULL`);
console.log(await res.json());
响应示例
{
"code": 200,
"data": {
"total": 15425,
"lst": [
{
"cprq": "2021年05月25日",
"ajjbqk_content": "\n饮发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红酒货款22777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立案之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饮发酒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3日购买红酒的未付货款7000元,以及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3日,被告自原告处购买WIWICE358型红酒5件、WIWICE669型红酒4件、WIWICE1688型红酒6件,共计14040元。次日,双方通过微信方式核对红酒数量无误,被告通过现金支付5000元、微信转账2040元,尚欠7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尾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n饮发酒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饮发酒业公司员工陈建波与陈向华的微信聊天记录。\n陈向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n陈向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n本院组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经审查,本院对饮发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在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n2019年2月4日,饮发酒业公司向陈向华发货WIWICE特级红酒6件,每件1380元,计8280元;WIWICE669型红酒4件,计3120元;WIWICE358型红酒5件,计2640元,以上共计14040元。同日,陈向华以现金方式向饮发酒业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2040元。\n自2019年2月21日起,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000元,截至庭审之日,被告尚未支付。\n",
"llm_content": "(2021)京0102民初316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既未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认为,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尾款付款时间,但是从原告2019年2月4日交货至本案2021年1月26日立案,时间将近2年,该期间早已超过被告应付尾款的合理时间,且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此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本院确定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为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n综上所述,饮发酒业公司要求陈向华支付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n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陈向华向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元,以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未付货款为基数,按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陈向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n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起上诉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n审判员郭高明\n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n书记员吴佩珊",
"ah": "(2021)京0102民初3161号",
"cj": "基层",
"spcx": "一审案件",
"type": "普通案例",
"title": "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与陈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zqh_c": "二中院",
"fxgc_content": "本院认为,虽然陈向华与饮发酒业公司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陈向华从饮发酒业公司购买价格为14040元的红酒15件,饮发酒业公司已依约向陈向华交付了红酒,陈向华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陈向华收货后,已支付7040元货款,尚欠7000元货款未支付,陈向华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饮发酒业公司要求陈向华支付剩余货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饮发酒业公司主张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既未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认为,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尾款付款时间,但是从原告2019年2月4日交货至本案2021年1月26日立案,时间将近2年,该期间早已超过被告应付尾款的合理时间,且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此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本院确定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为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n综上所述,饮发酒业公司要求陈向华支付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conten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既未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认为,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尾款付款时间,但是从原告2019年2月4日交货至本案2021年1月26日立案,时间将近2年,该期间早已超过被告应付尾款的合理时间,且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此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本院确定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为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n综上所述,饮发酒业公司要求陈向华支付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n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陈向华向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元,以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未付货款为基数,按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陈向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n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起上诉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n审判员郭高明\n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n书记员吴佩珊",
"url": "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case/938e1e392736fdf2208db6e5312f0041",
"highligh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既未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认为,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尾款付款时间,但是从原告2019年2月4日交货至本案2021年1月26日立案,时间将近2年,该期间早已超过被告应付尾款的合理时间,且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此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本院确定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为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n综上所述,饮发酒业公司要求陈向华支付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n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陈向华向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元,以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未付货款为基数,按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陈向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n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起上诉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n审判员郭高明\n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n书记员吴佩珊",
"score": 36.78562,
"ajlb": "民事案件",
"summary_content": "本案的案件基本事实为:2019年2月4日,饮发酒业公司向陈向华发货共计价值14040元的红酒,陈向华支付了7040元货款,剩余7000元至今未付。\n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向华是否应向饮发酒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陈向华从饮发酒业公司购买了价值14040元的15件红酒,并支付了其中的7040元,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鉴于陈向华收货后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7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和违约金计算标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支持自2021年1月26日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法院认定陈向华应支付饮发酒业公司货款7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支持饮发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n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若双方通过电子通讯记录证明了货物交易的事实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遵循法律规定,无约定时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n争议焦点1:陈向华与饮发酒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n争议焦点2:陈向华是否拖欠饮发酒业公司货款7000元。\n争议焦点3: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y": [
"买卖合同纠纷"
],
"wszl": "判决书",
"jbdw":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id": "938e1e392736fdf2208db6e5312f0041",
"xzqh_p": "北京"
},
{
"cprq": "2020年05月14日",
"ajjbqk_content": "\n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洪刚给付原告货款54770元;2、判决被告李洪刚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4192.88元(其中:1、以80000元为本金,按24%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1月31日起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24639.99元;2、以5477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19552.89元,共计44192.88元);3、判决被告李洪刚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77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给被告供给油漆,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80000元,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签下欠条,约定被告在2018年1月31日之前还清欠款,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被告除偿还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由于被告人在山东原告给其发货,约定现款现货可发去后迟迟未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如逾期支付,原告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被告除偿还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于2019年5月12日给付80000元,至今尚欠54770元。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n被告辩称,不同意支付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到现在都没有说过违约金。认可54770元的货款没有给原告,但是不认可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是嘉宝莉漆的北京代理商,被告是原告的分销商,原告诉的8万元被告已经给清,但原被告私谈的时候说好了2019年5月份付清,是不用计算利息的,是双方的口头约定。如果当时说要利息,被告是不会继续与原告合作的。被告与原告合作的这几年,口头上谈及欠账一事,原告是同意被告欠一定数额的,如果原告不同意,双方之间的合作会以另一种形式谈。直至2019年双方合作还在继续。所以被告认为8万元的欠款利息是不存在的。被告认可54770元欠款,因为原告未履行职责,被告才没有给付54770元,被告现同意归还原告54770元及诉讼费。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8万元与54770元的利息不符合实际。\n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给油漆,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对账结算后,共同签署了一张欠条,写明兹因甲方(原告)给乙方(被告)供给油漆,经双方对账结算,甲方送货单凭证已由乙方收回,以本欠条为准。乙方今欠甲方油漆款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保证2018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乙方逾期有一次违约,甲方就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到时乙方除偿还甲方的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甲方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落款欠款人处有李洪刚签字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及日期。2019年5月12日,被告给原告转账8000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供应54770元的油漆,被告认可收到该批货物,但没有签过书面合同或者销售单,亦认可尚未给付原告该批油漆款54770元。\n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转款明细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n",
"llm_content": "(2019)京0111民初26797号##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给油漆,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对账结算后,共同签署了一张欠条,写明兹因甲方(原告)给乙方(被告)供给油漆,经双方对账结算,甲方送货单凭证已由乙方收回,以本欠条为准。乙方今欠甲方油漆款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保证2018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乙方逾期有一次违约,甲方就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到时乙方除偿还甲方的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甲方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落款欠款人处有李洪刚签字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及日期。2019年5月12日,被告给原告转账8000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供应54770元的油漆,被告认可收到该批货物,但没有签过书面合同或者销售单,亦认可尚未给付原告该批油漆款54770元。\n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转款明细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n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其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80000元不要违约金,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本院按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违约金数额为19406.02元。关于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按销售单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该项违约金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货款54770元;\n二、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逾期付款违约金19406.02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n三、驳回原告魏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n",
"ah": "(2019)京0111民初26797号",
"cj": "基层",
"spcx": "一审案件",
"type": "普通案例",
"title": "魏国良与李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zqh_c": "二中院",
"fxgc_content":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其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80000元不要违约金,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本院按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违约金数额为19406.02元。关于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按销售单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该项违约金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content":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给油漆,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对账结算后,共同签署了一张欠条,写明兹因甲方(原告)给乙方(被告)供给油漆,经双方对账结算,甲方送货单凭证已由乙方收回,以本欠条为准。乙方今欠甲方油漆款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保证2018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乙方逾期有一次违约,甲方就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到时乙方除偿还甲方的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甲方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落款欠款人处有李洪刚签字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及日期。2019年5月12日,被告给原告转账8000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供应54770元的油漆,被告认可收到该批货物,但没有签过书面合同或者销售单,亦认可尚未给付原告该批油漆款54770元。\n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转款明细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n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其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80000元不要违约金,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本院按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违约金数额为19406.02元。关于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按销售单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该项违约金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货款54770元;\n二、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逾期付款违约金19406.02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n三、驳回原告魏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n",
"url": "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case/ca1b6dffce68d610436a41a49fa6140c",
"highlight":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给油漆,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对账结算后,共同签署了一张欠条,写明兹因甲方(原告)给乙方(被告)供给油漆,经双方对账结算,甲方送货单凭证已由乙方收回,以本欠条为准。乙方今欠甲方油漆款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保证2018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乙方逾期有一次违约,甲方就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到时乙方除偿还甲方的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甲方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落款欠款人处有李洪刚签字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及日期。2019年5月12日,被告给原告转账8000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供应54770元的油漆,被告认可收到该批货物,但没有签过书面合同或者销售单,亦认可尚未给付原告该批油漆款54770元。\n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转款明细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n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其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80000元不要违约金,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本院按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违约金数额为19406.02元。关于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按销售单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该项违约金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货款54770元;\n二、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逾期付款违约金19406.02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n三、驳回原告魏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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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lb": "民事案件",
"summary_content": "本案的案件基本事实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油漆款80000元,并签署欠条约定2018年1月31日前还清,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9年5月12日支付了8000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价值54770元的油漆,被告确认收到货物但未支付该笔货款。\n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欠条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尽管被告辩称双方口头约定80000元不要求违约金,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故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最终违约金数额确定为19406.02元。至于原告主张的5477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原告未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按照销售单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因此,对于该部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n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若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并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时,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当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违约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违约条款进行了变更。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计算。若无直接证据证明存在特定违约金约定,则不应支持相应违约金请求。\n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n争议焦点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ay": [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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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l": "判决书",
"jbdw":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id": "ca1b6dffce68d610436a41a49fa6140c",
"xzqh_p": "北京"
}
]
},
"message": "请求成功",
"status": "success"
}
完整文档
普通案例关键词检索接口
1. 基本信息
- 接口名称:普通案例关键词检索接口
- 接口用途:检索普通裁判案例列表。支持按案号、标题、涉诉企业、案由、法院、地域、文书种类、案件类别、裁判/结案日期、全文关键词、分析过程关键词、援引法条等条件过滤;请求体不能为空。返回命中总数和案例列表,content是命中高亮片段或摘要/分析过程片段,不等同于完整正文;需要全文时应再调用案例详情接口。
2. 请求信息
- HTTP Method:POST
- URL: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ptal_search - 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charset=utf-8 - Accept:
application/json - X-API-Key:
你的api_key
3. 请求参数(Body)
以下字段均为可选字段,但 请求体不能为空(空 JSON 会返回失败)。
3.1 字段说明
| 字段名 | 类型 | 是否必填 | 说明 |
|---|---|---|---|
ah |
string | 否 | 案号 |
title |
string | 否 | 标题检索:按空格拆分后,标题需全部命中 |
ay |
string[] | 否 | 案由数组;多值为或关系 |
jbdw |
string[] | 否 | 经办法院/承办单位数组;多值为或关系 |
ssqy |
string | 否 | 涉诉企业筛选,单值,子串命中 |
xzqh_p |
string[] | 否 | 省级行政区数组,可选值: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最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值为或关系 |
wszl |
string[] | 否 | 文书种类数组,可选值: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多值为或关系 |
ajlb |
string | 否 | 案件类别,可选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管辖案件、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国际司法协助案件、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其他案件" |
ja_start |
string | 否 | 结案/裁判日期起(含当前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ja_end |
string | 否 | 结案/裁判日期止(含当前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qw |
string | 否 | 全文关键词(按 search_mode 将空格拆分并用 AND/OR 拼接成 queryString) |
fxgc |
string | 否 | 分析过程关键词(按 search_mode 将空格拆分并用 AND/OR 拼接成 queryString) |
search_mode |
string | 否 | 关键词拼接模式:and 或 or;为空默认 and;非法会返回失败 |
yyft |
string[] | 否 | 援引法条数组(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列表的每个元素只能包含一个法条,且法条编号必须为中文“第二条”这种格式 |
ft_search_mode |
string | 否 | yyft 拼接模式:and 或 or;为空默认 and;非法会返回失败 |
top_k |
number | 否 | 返回条数上限:默认 10;最大 50;小于等于 0 会按默认 10 处理 |
3.2 校验与默认值(按代码)
- body 为空 JSON:返回失败
message = "请求参数不能为空" search_mode非法:返回失败message = "search_mode 不合法"ft_search_mode非法:返回失败message = "ft_search_mode 不合法"search_mode默认:未传或为空 ->andft_search_mode默认:未传或为空 ->andtop_k默认/上限:- top_k <= 0 -> 10
- top_k > 50 -> 50
4. 返回信息
-
返回类型:JSON 字符串
-
成功/失败判断:请求响应状态码
-
响应状态码说明
响应状态码 说明 200 接口调用成功 500 程序异常,具体描述见message信息 429 超流量拦截 403 鉴权失败 / 黑名单被拒 400 请求体解析失败/无法解析来源 IP 422 参数校验异常
4.1 通用返回结构
| 字段名 | 类型 | 说明 |
|---|---|---|
status |
string | success 等 |
code |
number | 业务状态码 |
message |
string | 提示信息 |
data |
object | 数据结果 |
4.2 data 字段(命中时)
data 为对象,包含:
| 字段名 | 类型 | 说明 |
|---|---|---|
total |
object | ES 命中总数 |
lst |
object[] | 命中列表 |
4.3 lst 单条元素字段
| 字段名 | 类型 | 说明 |
|---|---|---|
type |
string | 固定为 普通案例 |
id |
string | 案例 ID |
ah |
string | 案号 |
title |
string | 标题 |
ay |
string | 案由 |
jbdw |
string | 经办法院/承办单位 |
ajlb |
string | 案件类别 |
xzqh_p |
string | 省级行政区 |
wszl |
string | 文书种类 |
cprq |
string | 日期 |
content |
string | 内容片段:优先高亮片段(当本次请求含关键词时),否则优先文书摘要总结,其次裁判分析过程段,最后回退为全文 |
llm_content |
string | 拼接字段:<ah>##<content> |
highlight |
string | 高亮片段(当本次请求含关键词时) |
summary_content |
string | 摘要总结 |
fxgc_content |
string | 裁判分析过程段 |
ajjbqk_content |
string | 案件基本情况段 |
url |
string | 详情 URL:/ydzk/caseDetail/case/ + id |
score |
number | ES score |
5. 示例
5.1 请求参数示例
{
"ay": ["买卖合同纠纷"],
"xzqh_p": ["北京"],
"wszl": ["判决书"],
"ajlb": "民事",
"ja_start": "2020-01-01",
"ja_end": "2023-12-31",
"qw": "违约金 逾期",
"top_k": 2
}
5.2 成功响应示例(命中)
{
"code": 200,
"data": {
"total": 15425,
"lst": [
{
"cprq": "2021年05月25日",
"ajjbqk_content": "\n饮发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红酒货款22777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立案之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饮发酒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3日购买红酒的未付货款7000元,以及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3日,被告自原告处购买WIWICE358型红酒5件、WIWICE669型红酒4件、WIWICE1688型红酒6件,共计14040元。次日,双方通过微信方式核对红酒数量无误,被告通过现金支付5000元、微信转账2040元,尚欠7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尾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n饮发酒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饮发酒业公司员工陈建波与陈向华的微信聊天记录。\n陈向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n陈向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n本院组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经审查,本院对饮发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在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n2019年2月4日,饮发酒业公司向陈向华发货WIWICE特级红酒6件,每件1380元,计8280元;WIWICE669型红酒4件,计3120元;WIWICE358型红酒5件,计2640元,以上共计14040元。同日,陈向华以现金方式向饮发酒业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2040元。\n自2019年2月21日起,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000元,截至庭审之日,被告尚未支付。\n",
"llm_content": "(2021)京0102民初316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既未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认为,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尾款付款时间,但是从原告2019年2月4日交货至本案2021年1月26日立案,时间将近2年,该期间早已超过被告应付尾款的合理时间,且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此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本院确定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为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n综上所述,饮发酒业公司要求陈向华支付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n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陈向华向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元,以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未付货款为基数,按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陈向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n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起上诉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n审判员郭高明\n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n书记员吴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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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与陈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zqh_c": "二中院",
"fxgc_content": "本院认为,虽然陈向华与饮发酒业公司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陈向华从饮发酒业公司购买价格为14040元的红酒15件,饮发酒业公司已依约向陈向华交付了红酒,陈向华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陈向华收货后,已支付7040元货款,尚欠7000元货款未支付,陈向华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饮发酒业公司要求陈向华支付剩余货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饮发酒业公司主张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既未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认为,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尾款付款时间,但是从原告2019年2月4日交货至本案2021年1月26日立案,时间将近2年,该期间早已超过被告应付尾款的合理时间,且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此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本院确定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为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n综上所述,饮发酒业公司要求陈向华支付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conten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既未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认为,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尾款付款时间,但是从原告2019年2月4日交货至本案2021年1月26日立案,时间将近2年,该期间早已超过被告应付尾款的合理时间,且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此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本院确定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为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n综上所述,饮发酒业公司要求陈向华支付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n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陈向华向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元,以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未付货款为基数,按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陈向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n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起上诉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n审判员郭高明\n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n书记员吴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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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ligh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既未约定尾款支付时间,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认为,虽双方未明确约定尾款付款时间,但是从原告2019年2月4日交货至本案2021年1月26日立案,时间将近2年,该期间早已超过被告应付尾款的合理时间,且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此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本院确定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为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n综上所述,饮发酒业公司要求陈向华支付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n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陈向华向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元,以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未付货款为基数,按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陈向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饮发酒业有限公司)。\n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起上诉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n审判员郭高明\n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n书记员吴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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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lb": "民事案件",
"summary_content": "本案的案件基本事实为:2019年2月4日,饮发酒业公司向陈向华发货共计价值14040元的红酒,陈向华支付了7040元货款,剩余7000元至今未付。\n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向华是否应向饮发酒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陈向华从饮发酒业公司购买了价值14040元的15件红酒,并支付了其中的7040元,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鉴于陈向华收货后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7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和违约金计算标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支持自2021年1月26日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法院认定陈向华应支付饮发酒业公司货款7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支持饮发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n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若双方通过电子通讯记录证明了货物交易的事实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遵循法律规定,无约定时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n争议焦点1:陈向华与饮发酒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n争议焦点2:陈向华是否拖欠饮发酒业公司货款7000元。\n争议焦点3: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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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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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l": "判决书",
"jbdw":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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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qh_p":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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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rq": "2020年05月14日",
"ajjbqk_content": "\n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洪刚给付原告货款54770元;2、判决被告李洪刚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4192.88元(其中:1、以80000元为本金,按24%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1月31日起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24639.99元;2、以5477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19552.89元,共计44192.88元);3、判决被告李洪刚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77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给被告供给油漆,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80000元,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签下欠条,约定被告在2018年1月31日之前还清欠款,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被告除偿还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由于被告人在山东原告给其发货,约定现款现货可发去后迟迟未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如逾期支付,原告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被告除偿还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于2019年5月12日给付80000元,至今尚欠54770元。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n被告辩称,不同意支付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到现在都没有说过违约金。认可54770元的货款没有给原告,但是不认可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是嘉宝莉漆的北京代理商,被告是原告的分销商,原告诉的8万元被告已经给清,但原被告私谈的时候说好了2019年5月份付清,是不用计算利息的,是双方的口头约定。如果当时说要利息,被告是不会继续与原告合作的。被告与原告合作的这几年,口头上谈及欠账一事,原告是同意被告欠一定数额的,如果原告不同意,双方之间的合作会以另一种形式谈。直至2019年双方合作还在继续。所以被告认为8万元的欠款利息是不存在的。被告认可54770元欠款,因为原告未履行职责,被告才没有给付54770元,被告现同意归还原告54770元及诉讼费。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8万元与54770元的利息不符合实际。\n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给油漆,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对账结算后,共同签署了一张欠条,写明兹因甲方(原告)给乙方(被告)供给油漆,经双方对账结算,甲方送货单凭证已由乙方收回,以本欠条为准。乙方今欠甲方油漆款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保证2018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乙方逾期有一次违约,甲方就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到时乙方除偿还甲方的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甲方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落款欠款人处有李洪刚签字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及日期。2019年5月12日,被告给原告转账8000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供应54770元的油漆,被告认可收到该批货物,但没有签过书面合同或者销售单,亦认可尚未给付原告该批油漆款54770元。\n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转款明细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n",
"llm_content": "(2019)京0111民初26797号##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给油漆,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对账结算后,共同签署了一张欠条,写明兹因甲方(原告)给乙方(被告)供给油漆,经双方对账结算,甲方送货单凭证已由乙方收回,以本欠条为准。乙方今欠甲方油漆款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保证2018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乙方逾期有一次违约,甲方就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到时乙方除偿还甲方的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甲方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落款欠款人处有李洪刚签字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及日期。2019年5月12日,被告给原告转账8000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供应54770元的油漆,被告认可收到该批货物,但没有签过书面合同或者销售单,亦认可尚未给付原告该批油漆款54770元。\n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转款明细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n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其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80000元不要违约金,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本院按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违约金数额为19406.02元。关于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按销售单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该项违约金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货款54770元;\n二、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逾期付款违约金19406.02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n三、驳回原告魏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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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x": "一审案件",
"type": "普通案例",
"title": "魏国良与李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zqh_c": "二中院",
"fxgc_content":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其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80000元不要违约金,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本院按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违约金数额为19406.02元。关于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按销售单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该项违约金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content":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给油漆,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对账结算后,共同签署了一张欠条,写明兹因甲方(原告)给乙方(被告)供给油漆,经双方对账结算,甲方送货单凭证已由乙方收回,以本欠条为准。乙方今欠甲方油漆款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保证2018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乙方逾期有一次违约,甲方就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到时乙方除偿还甲方的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甲方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落款欠款人处有李洪刚签字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及日期。2019年5月12日,被告给原告转账8000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供应54770元的油漆,被告认可收到该批货物,但没有签过书面合同或者销售单,亦认可尚未给付原告该批油漆款54770元。\n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转款明细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n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其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80000元不要违约金,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本院按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违约金数额为19406.02元。关于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按销售单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该项违约金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货款54770元;\n二、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逾期付款违约金19406.02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n三、驳回原告魏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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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light":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给油漆,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对账结算后,共同签署了一张欠条,写明兹因甲方(原告)给乙方(被告)供给油漆,经双方对账结算,甲方送货单凭证已由乙方收回,以本欠条为准。乙方今欠甲方油漆款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保证2018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乙方逾期有一次违约,甲方就有余款全部的追索权,到时乙方除偿还甲方的余款总额外,还必须给付甲方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落款欠款人处有李洪刚签字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及日期。2019年5月12日,被告给原告转账8000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供应54770元的油漆,被告认可收到该批货物,但没有签过书面合同或者销售单,亦认可尚未给付原告该批油漆款54770元。\n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转款明细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n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欠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其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80000元不要违约金,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本院按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违约金数额为19406.02元。关于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按销售单约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该项违约金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7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一、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货款54770元;\n二、被告李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国良逾期付款违约金19406.02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n三、驳回原告魏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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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lb": "民事案件",
"summary_content": "本案的案件基本事实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油漆款80000元,并签署欠条约定2018年1月31日前还清,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9年5月12日支付了80000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价值54770元的油漆,被告确认收到货物但未支付该笔货款。\n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该欠条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尽管被告辩称双方口头约定80000元不要求违约金,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故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至2019年5月12日止,最终违约金数额确定为19406.02元。至于原告主张的5477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原告未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按照销售单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因此,对于该部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n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若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并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时,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当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违约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违约条款进行了变更。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计算。若无直接证据证明存在特定违约金约定,则不应支持相应违约金请求。\n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n争议焦点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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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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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dw":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id": "ca1b6dffce68d610436a41a49fa6140c",
"xzqh_p": "北京"
}
]
},
"message": "请求成功",
"status": "success"
}
5.3 成功响应示例(未命中)
{
"status": "success",
"code": 200,
"message": "未查询到相关内容"
}
5.4 失败响应示例
5.4.1 请求体为空
{
"status": "param verification failed",
"code": 422,
"message": "请求参数不能为空"
}
5.4.2 search_mode 非法
{
"status": "param verification failed",
"code": 422,
"message": "search_mode 不合法"
}
5.4.3 ft_search_mode 非法
{
"status": "param verification failed",
"code": 422,
"message": "ft_search_mode 不合法"
}
6. 代码示例
6.1 CURL
curl --location --request POST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ptal_search" \
--header "X-API-Key: 你的api_key" \
--header "Accept: application/json" \
--header "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charset=utf-8" \
--data-raw "{\"ay\": [\"买卖合同纠纷\"], \"xzqh_p\": [\"北京\"], \"wszl\": [\"判决书\"], \"ajlb\": \"民事\", \"ja_start\": \"2020-01-01\", \"ja_end\": \"2023-12-31\", \"qw\": \"违约金 逾期\", \"search_mode\": \"and\", \"top_k\": 2}"
6.2 Python
import requests
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ptal_search"
API_KEY = "你的api_key"
headers = {
"X-API-Key": API_KEY,
"Accept": "application/json",
"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charset=utf-8",
}
payload = {
"ay": ["买卖合同纠纷"],
"xzqh_p": ["北京"],
"wszl": ["判决书"],
"ajlb": "民事",
"ja_start": "2020-01-01",
"ja_end": "2023-12-31",
"qw": "违约金 逾期",
"search_mode": "and",
"top_k": 2,
}
response = requests.post(url, json=payload, headers=headers, timeout=30)
response.raise_for_status()
print(response.json())
6.3 Java
import java.net.URI;
import java.net.http.HttpClient;
import java.net.http.HttpRequest;
import java.net.http.HttpResponse;
import java.time.Duration;
class RhPtalSearchExample {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throws Exception {
String apiKey = "你的api_key";
String 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ptal_search";
String body = "{\"ay\":[\"买卖合同纠纷\"],\"xzqh_p\":[\"北京\"],\"wszl\":[\"判决书\"],"
+ "\"ajlb\":\"民事\",\"ja_start\":\"2020-01-01\",\"ja_end\":\"2023-12-31\","
+ "\"qw\":\"违约金 逾期\",\"search_mode\":\"and\",\"top_k\":2}";
HttpRequest request = HttpRequest.newBuilder()
.uri(URI.create(url))
.timeout(Duration.ofSeconds(30))
.header("X-API-Key", apiKey)
.header("Accept", "application/json")
.header("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charset=utf-8")
.POST(HttpRequest.BodyPublishers.ofString(body))
.build();
HttpClient client = HttpClient.newHttpClient();
HttpResponse<String> response = client.send(request, HttpResponse.BodyHandlers.ofString());
System.out.println(response.statusCode());
System.out.println(response.body());
}
}
6.4 JavaScript
const API_KEY = "你的api_key";
const url = "https://open.chineselaw.com/open/rh_ptal_search";
const res = await fetch(url, {
method: "POST",
headers: {
"X-API-Key": API_KEY,
"Accept": "application/json",
"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charset=utf-8",
},
body: JSON.stringify({
ay: ["买卖合同纠纷"],
xzqh_p: ["北京"],
wszl: ["判决书"],
ajlb: "民事",
ja_start: "2020-01-01",
ja_end: "2023-12-31",
qw: "违约金 逾期",
search_mode: "and",
top_k: 2,
}),
});
if (!res.ok) throw new Error(`HTTP NULL`);
console.log(await res.json());